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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学生课间玩耍误伤左眼 学校被判担主要责任

Posted on 2026-08-25 by [email protected]

  近日,菏泽中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,菏泽一小学生课间在走廊与同学相撞致使眼睛受伤,后经法院判决,学校因未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,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受伤学生1万余元。

  2013年12月5日下午,在上完第一节课后,小学一年级的小健(化名)走出教室享受课间时光,谁知不小心在走廊与同班同学小亮(化名)相撞,造成左眼受伤。经过住院一个多月的治疗,小健共花费医疗费、交通费等2万余元。之后经过司法鉴定,小健左眼损伤尚构不成伤残。

  由于孩子是在学校被撞受伤,小健的父母认为,学校和撞人者都难逃责任,应当赔偿他们相应损失。而校方则认为,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,对于小健的受伤不应该承担责任。为此小健的父母将学校和撞伤小健的同学一起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,赔偿损失。

 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,事故发生时,小健和小亮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学校作为教育机构,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,应该尽更多的注意义务,因此学校对小健因在课间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小亮作为直接侵权人,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小健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。小健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没有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,对造成的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院综合案件事实,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,认为对小健的损伤,学校应承担70%的责任,小亮承担20%的责任,小健自身承担10%的责任。最后,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判决学校赔偿小健经济损失16452.28元,小亮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健经济损失4700.65元。

  一审判决后,学校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,对于小健所受损害,不应承担责任,遂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该案经菏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依法应予维持,最终做出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的终审判决。(记者邢孟通讯员王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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